「電詊」二字裝不下十六條人命,恐怖組織這頂帽子也戴不上
檢視網友要求把緬北詐騙集團改稱恐怖組織的呼聲,比對反恐法與刑法各罪名的構成要件和刑度上限,並指出起訴書的罪名清單與危害人類罪概念之間的真正落差。
把緬北詐騙集團改稱恐怖組織的呼聲,對的是直覺,錯的是藥方。刑度的重量從來寫在起訴書的罪名清單上,而那份清單,比任何標籤都長。
近 290 億元涉案金額、16 名受害者、尋回的只有 5 具遺體和 1 份骨灰。10 月 6 日,央視播出緬北電詐覆滅紀實,明家案第一次以完整數字示人,也讓「境外武裝跨國犯罪集團」這個司法定性進入大眾討論。紀實播出後,知乎出現了後續爭論:電詐這個說法是不是太輕了,該歸成恐怖組織罪?高讚回應把方向推得更遠,主張緬北如今是綁架、奴役加器官買賣,應該直接改叫反人類犯罪組織。
這股改名的衝動,對了一半。對的是直覺:大規模拘禁、強迫勞動、酷刑、殺人,本來就超出「詐騙」兩個字的容量。錯的是藥方:恐怖組織這個法律標籤,緬北集團套不進去,硬套還會讓案子更難辦。真正裝得下這些罪行的東西一直都在,寫在起訴書的罪名清單裡,只是那份清單很少被攤開來看。
「電詐」是新聞簡稱,起訴書上找不到這個罪名
先處理一個最常見的誤解。「電詐」是新聞簡稱,翻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沒有一條叫電詐罪。司法機關起訴緬北集團成員,靠的是一串罪名的拼裝:詐騙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殺人罪、綁架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開設賭場罪,數罪併罰。各單項的刑度落差很大:詐騙罪最高無期徒刑,強迫勞動罪情節嚴重也不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綁架罪殺害被綁架人的,處無期徒刑或死刑,故意殺人罪同樣最高死刑。
換句話說,現行刑法給這類案子的刑度天花板本來就是死刑,不需要一個聽起來更兇的罪名才夠重。明家案已經示範過這條路:2023 年 11 月,家族首腦明學昌在移交前自殺,逃過審判,其餘成員進入中國司法程序;故意殺人的核心罪狀之一,正是園區轉移被困人員時的開槍事件。這起案件的司法定位,先前我們在明家案境外武裝集團司法管轄首例的整理裡有完整脈絡:中國司法第一次把一個境外武裝跨國犯罪集團完整納入管轄。
輿論清單裡的「器官買賣」要另外對待。截至目前公開的判決與起訴資料裡,這一項還沒有在任何大案中成為被證明的罪狀,多數停留在倖存者口述與網路流傳。這條界線必須畫清楚,因為判決只能建立在證據上。順帶一提,刑法對強摘器官早有安排: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器官、摘取未成年人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直接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法律工具不缺,缺的是證據。
恐怖組織的定義,卡在「目的」兩個字
反恐怖主義法第三條寫得明白:恐怖主義是指透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製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以實現其政治、意識形態等目的」的主張和行為。
關鍵就在最後一截。世界上被認定的恐怖組織,從基地組織、伊斯蘭國到各國列名的武裝分離勢力,核心訴求是政治的;緬北集團的核心訴求是錢。牟利與政治目的,在構成要件上是兩回事。把詐騙集團往恐怖組織的方向套,檢方等於要去證明一個不存在的目的。
代價還有兩層。第一層是程序。恐怖活動組織由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認定並公佈,一旦認定,接上的是國際名單與資產凍結機制。緬北園區背後是民兵與地方武裝,給主權國家境內的武裝貼上恐怖組織標籤,等於要求緬甸官方承認自己境內盤踞著恐怖組織。過去兩年緬方配合打擊、移交人員的前提,恰恰是「跨國犯罪集團」這個定性;標籤一換,合作的政治基礎可能跟著換。中國與緬甸同為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的締約方,犯罪集團的定性正好落在這套警務合作框架裡,用起來順手。
第二層是刑度的錯覺。刑法第一百二十條的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組織領導者的基準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這個罪名本身沒有死刑;條文明定,犯本罪並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數罪併罰。繞了一整圈,重判的路徑回到原點,還是那一份罪名清單。
橫向還有一面鏡子。2025 年,美國把多個拉美販毒與幫派組織列入外國恐怖組織名單,理由是其武力已構成對政府的正面挑戰。這是「重案用重標籤」的現場實驗,爭議隨之而來:執法手段走向軍事化,起訴與遣返的法律摩擦增加,實際效果至今沒有共識。標籤升級的衝動各國都有,帳單最後由司法程序支付。
「反人類犯罪組織」:第二個直覺,反而更接近國際法
有趣的地方在這裡。網友脫口而出的「反人類犯罪組織」,在國際法上真有對應物。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七條的「危害人類罪」,指的是廣泛或有系統地針對任何平民人口進行的攻擊,列舉行為包括謀殺、奴役、酷刑、強迫人員失蹤、未經法庭判決監禁或以其他方式嚴重剝奪人身自由。拿這份清單對照聯合國毒品與犯罪問題辦公室對東南亞詐騙園區的描述,數以十萬計的人被販運、拘禁、強迫勞動,貼合度明顯高於恐怖組織。
輿論的直覺沒有錯,錯的是國際法用不上。中國與緬甸都不是羅馬規約締約國,國際刑事法院管不到這片園區;安理會移交的路徑,又被否決權卡在門外。
國內法同樣有空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沒有危害人類罪的獨立罪名,大規模、系統性的暴行只能拆成一件件個罪來處理:詐騙歸詐騙,拘禁歸拘禁,殺人歸殺人。公眾覺得「找不到一個對等的名字」,根源在此。從年初央視完整披露的王星被騙妙瓦底案細節,到明家案的傷亡數字,受害的規模是系統性的,罪名卻是拆開賣的。司法沒有輕縱,缺席的是總括性的罪名,於是「電詐」這個過度壓縮的簡稱乘虛而入,承擔了全部觀感責任。這才是名字問題的實質。
換名字,換不來更重的判決
三種常見說法,值得逐一檢驗。
第一種:「恐怖組織罪判得更重。」上一節已經算過帳。第一百二十條本身無死刑,重判靠數罪併罰,而現在的起訴走的正是數罪併罰。標籤換前換後,刑度的天花板沒有移動過。
第二種:「叫恐怖組織才顯得重視。」定罪與量刑的重量在構成要件與證據,輿論標籤改變的是情緒,改變不了判決書。倒是有一件事真的會變:定性一旦政治化,緬甸境內各方與中方合作的計算全部重來,人員移交、聯合執法、園區清剿的節奏都可能放慢。對還困在園區裡的人來說,這是實實在在的風險。
第三種:「電詐這個詞誤導公眾。」這條部分成立。媒體簡稱確實壓縮了罪行全貌,讓人以為這只是金額很大的騙案。但解法在報導與司法資訊的揭露:把罪名清單講全,把拘禁、強迫勞動、殺人的罪狀講清楚。這比換一頂更嚇人的帽子有效,也更難被反駁。
憤怒該對接的地方:盯判決書,不盯標籤
公眾的憤怒有正確的對接點,就是判決書本身。後續有幾個可以依序核對的訊號。其一,妙瓦底、KK 園區等類案進入審理時,是否沿用「境外武裝跨國犯罪集團」的定性,還是出現新的法律包裝。其二,起訴罪名是否從詐騙為主,擴充到故意殺人、綁架、強迫勞動的完整拼裝,這是罪行全貌能否進入司法紀錄的指標。其三,倖存者證詞與遺體鑑識能否支撐更系統性的罪狀認定,包括輿論清單裡至今尚未被證明的那幾項。
名字之爭會繼續,因為它承載的是憤怒。刑度由清單決定,與其爭一頂帽子,不如把清單攤開來看。
(沈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