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信比合約有力:十幾場商演被舉報取消後,大衣哥回鄉種地
農民歌手朱之文遭黑粉組織化集中投訴,十幾場商演被迫取消並回鄉種地,本文整理這套舉報流程如何讓審批端與主辦方先行退場、各方承擔的成本落差,以及法律途徑能追回的部分。
沒有任何主管機關認定他違規,但只要投訴夠集中,審批端與主辦方就會先退場。一套幾乎零成本的舉報流程,讓以商演為主要生計的歌手停了工。
2012年央視春晚,朱之文唱的歌叫《我要回家》。十三年後,他真的回到了菏澤單縣的老家,下田種地。這趟回家並不情願:據九派新聞報導,他因長期遭黑粉舉報,十幾場演出被迫取消,接下來一段時間,他的日程表上排的是農活。
朱之文向記者說明了這些演出是怎麼消失的。黑粉建起了羣組,只要他到外地商演,羣組成員就集中向當地文旅部門與主辦方投訴,口徑一致,都稱他是「劣跡藝人」,還有人專程趕到演出現場幹擾。他對這些人喊話,形容對方如同老鼠屎,並表示將收集證據,透過法律途徑起訴。
春晚歌手的市場,長在商演裡
要看懂這件事的分量,得先看朱之文的職業形態。1969年出生的他,2011年穿著軍大衣參加山東電視綜藝頻道《我是大明星》濟寧賽區海選,一首《滾滾長江東逝水》打開知名度;同年參加央視《星光大道》拿下月賽冠軍,年度總決賽名列第五;2012年站上春晚舞臺。此後十幾年,他的路線很穩定:不進北京上海,留在單縣村裡生活,靠一場一場商演維持歌手身分。
這種形態的脆弱處也在這裏:商演是他與市場之間幾乎唯一的連結。沒有影視作品,沒有常態綜藝席位,沒有內容平臺的分帳收入。切斷商演,等於切斷主要收入來源。而這次的切斷與票房無關,與觀眾緣無關,投訴信比門票先抵達了主管機關與主辦方的手上。
一個羣組,幾十封投訴信,一個現成的標籤
把這套舉報的運作攤開來看,每個環節都不複雜。羣組提供組織,成員盯住他的商演行程,出發前後發動;投訴的出口是當地文旅部門與活動主辦方;而「劣跡藝人」四個字,是每次投訴都能直接套用的現成分類,省去解釋成本。
這四個字在中國演出市場有實質重量。近年來,演出行業對違法失德人員設有抵制機制,主管部門多次發文規範,主辦方引進藝人前做輿情評估已經是標準流程。問題在於,「劣跡藝人」本應對應具體的違法失德事實,而朱之文的公開紀錄指向另一個方向:2020年疫情期間,他為武漢捐款二十萬元人民幣,推出致敬一線醫護與鍾南山的歌曲《熱淚頌》,後來還被聘為山東鄉村消防首席宣講員。指控與紀錄之間的落差,並沒有讓舉報失效。
原因出在決策端面對的成本。在中國,營業性演出依《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需向文化主管部門報批或備案,活動能不能辦,繫於審批。當主管部門與主辦方接到集中投訴,擺在眼前的選擇只有兩種:花時間核實一位農民歌手究竟有沒有「劣跡」,或者直接取消,把風險清零。取消一場演出,損失看得見、算得出;硬扛投訴照常開演,萬一輿情升級,責任看不見底。叫停因此成為最省事的選項。舉報方什麼都不必證明,只需要製造足夠的不確定性。
還有一層更細的問題。投訴本身是制度允許的表達,單獨一封投訴信完全合法;組織化之後,每一封信單獨看依然合法,效果卻從表達意見變成了取消活動。制度為個別申訴設計的入口,被羣組當成了可以反覆按下的按鈕。這也是此類事件裡最難處理的部分:沒有哪一個環節明顯越界,組合起來卻能讓一個人的工作權利停擺。
取消的帳,記在誰頭上
被取消的十幾場演出,直接損失由朱之文與各家主辦方分攤。主辦方投入的場地、宣傳、票務成本隨取消沉沒;朱之文損失的不只是演出費,還有更難計價的部分。商演市場對「農民歌手」的記憶很短,一季沒有舞臺,明年主辦方的邀約名單上未必還有他的位置。
舉報方付出的成本,趨近於零。發一封投訴信、跑一趟現場,投入的是時間和少許交通費,換來的是讓一位以場次計算收入的歌手全面停工。這種不對稱是整起事件最值得留意的地方:當零成本的組織化舉報可以讓演出消失,這套做法不會只被使用一次。
而朱之文與流量的關係,也比「網暴受害者」幾個字來得糾纏。走紅後他留在村裡生活,家門口常年聚集直播主,舉著手機拍他的日常,這在中國媒體的報導裡已持續多年。他一方面靠這些關注維持著知名度,另一方面,私生活長期被圍觀消耗。這次的黑粉舉報,與家門口的直播亂象其實是同一套邏輯的兩個方向:流量可以餵養他,也可以精準拔掉他的生計。名人面對羣體行動時的無力,先前在樊振東的怒斥把粉絲行動的邊界攤開來看的事件裡已經出現過一次,房間號碼與行程外洩的路徑,和包圍在大衣哥家門口的鏡頭,指向同一個問題:羣體行動的成本極低,當事人獨自承受全部後果。
收集證據起訴,能追回什麼
朱之文的下一步是法律途徑。他表示將收集證據,起訴黑粉。以中國現行法律架構來看,這類案件的入口是名譽權糾紛:若舉報內容捏造事實並對外散布,行為人負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誹謗,可以提起刑事自訴。組織化舉報若涉及編造、傳播虛假資訊擾亂公共秩序,另有行政與刑事責任可以援用。
難點同樣清楚。羣組成員多半匿名,確認身分需要平臺配合;每一封投訴在形式上都是合法行為,惡意舉報與正當表達的界線,只能靠整體行為模式來認定;至於演出取消與特定投訴之間的因果關係,舉證責任落在原告身上。羣組運作幾個月就讓十幾場演出消失,法律程序走完往往要一年以上,速度完全對不上。
更實際的問題是,勝訴能追回什麼。名譽權訴訟常見的結果是道歉聲明與金錢賠償,賠償額度與商演損失之間往往有一段距離,停演造成的市場損失難以量化,法院支持的空間有限。對朱之文而言,訴訟更實際的價值可能在於恢復名義:一份生效判決,是他日後能向文旅部門與主辦方出示的最有力文件,用來證明「劣跡藝人」的標籤沒有事實基礎。判決能不能換回演出合約,是另一回事,但沒有這份文件,任何主辦方接下投訴壓力時都沒有臺階可下。
判讀「劣跡」標籤的順序
這件事留給一般讀者的,是一套可以帶走的核對順序。看到某位藝人被稱為「劣跡藝人」時,先查有無官方認定或生效判決,而不是轉發裡最聳動的版本。看到「演出取消」的新聞時,分清原因:市場退潮、主辦方主動調整、集中投訴迫使叫停,三者的後續完全不同,混淆它們,等於替零成本的舉報背書。未經認定的指控跑在事實前面,這種傳播文法在「疑似涉嫌」詞條把罪名先一步送達的案例裡已經看得很清楚,標籤擴散的速度永遠快於澄清。
制度端的問題則不會隨一場訴訟結束。審批部門與主辦方在接到集中投訴時,有沒有先核實再決定的義務?惡意舉報能不能被追責?這兩個問題的答案,決定了下一個被羣組盯上的表演者,是像朱之文一樣回家種地,還是有機會站回原來的舞臺。